2016年3月1日 星期二

原因身心障礙者無汽車駕照,以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核准減免使用牌照稅,嗣倘若身障者取得汽車駕照,經輔導後仍未改以其本人車輛重新辦理免稅,將自身障者駕照取得之日起恢復課稅。

日前接到一位車主張小姐來電問說,我和身心障礙者兒子戶籍仍相同並未遷移,其他免稅條件也並未改變,為何免稅資格會喪失?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本案身心障礙者原未領有汽車駕照,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後段規定,核准以其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嗣身障者領有汽車駕駛執照,需改按身心障礙者本人車輛申請免稅,前經本分局輔導通知後,仍未於1個月內重新辦理免稅,依規定自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之日起取消原核准之免稅,並自身心障礙者領有駕照之日起補徵使用牌照稅。

民眾如有上開使用牌照稅之相關問題,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881200洽詢。

資料來源:本府稅務局
資料來源:屏東新聞

發佈日期: 2016-03-01
新聞分類: #城市 #屏東縣
新聞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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