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5日 星期五

【機關安全維護宣導】中國大陸制定首部反恐怖主義法-探討我國保防入法之急迫性-上

中國大陸自2 0 1 6 年1 月1 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本文討論該法的體制設立、實務運作、名詞界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認定、境外遭受恐怖攻擊刑事管轄權、資訊與網路控制權限、國際對於該法之有關反應及我國應有之政策思考。中國認知到面對當前國內、外嚴峻複雜的反恐怖主義鬥爭形勢,必須制訂一部專門的反恐怖主義法,以完善中國的反恐怖主義法律體系,並希望因此而能夠進一步強化有力的反恐措施。同時,隨著中國反恐怖主義之國際合作對象和範圍的不斷拓展,亦必須進一步完善反恐怖主義的法律制度,才能夠有利於在國際反恐怖主義的合作中把握主動。因此,2014 年4 月,在國家反恐怖工作領導小組帶領之下,公安部會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家安全部、工業和資訊化部、人民銀行、國務院法制辦、武警總部等部門成立起草小組。其內容包括了確定反恐的基本原則,規定反恐工作的機構及職責許可權,指出恐怖犯罪行為,並提出防範恐怖犯罪應該採取的措施,而使司法機關和執法部門有法可依。2015 年2 月4 日,在新疆維吾兒自治區第十二屆人大三次會議上,與會代表又提出了「關於盡快制定《自治區實施反恐法意見》」的議案,以配合國家反恐法的出台。2015 年12 月27 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並以36 號主席令公布,將自2016 年1 月1 日起施行。而在審議反恐怖主義法草案的過程中,有關審議人員認為恐怖主義已成為影響世界和平與發展的重要因素,是全人類的公敵。且國際國內反恐怖主義鬥爭形勢嚴峻複雜,及時出台反恐怖主義法,對於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以及加強反恐怖主義國際合作,體現中國大陸作為一個負責任大國的國際責任,都是十分必要的。且強調草案堅持問題導向,從實際出發,認真總結近年來防範和打擊恐怖活動的鬥爭經驗,研究借鑒國外一些有效做法,能夠適應反恐怖主義工作的需要;草案經過兩次審議修改,已比較成熟,而建議通過。且接受訪問的「國家反恐辦」的官員亦表示,該法是在現有法律規定的基礎上,所制定的一部專門的反恐怖主義法,既是當前打擊恐怖主義的現實需要,也是應盡的國際責任。並將為依法打擊暴恐活動,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以及加強國際反恐合作等,提供更加堅實的法律支撐和保證。有關內容重點 該法計有十章、總共97 條,包括了第二章之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認定;第三章之安全防範;第四章之情報資訊;第五章之調查;第六章之應對處置;第七章之國際合作;第八章之保障措施;第九章之法律責任等。且指出將反恐怖主義納入國家安全戰略,綜合施策,標本兼治,並要加強反恐怖主義的能力建設,運用政治、經濟、法律、文化、教育、外交、軍事等手段,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一、在反恐怖主義的體制方面要設立「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以統一領導和指揮全國反恐怖主義工作。而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設立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在上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領導和指揮下,負責本地區反恐怖主義工作。(第一章總則,第7 條)且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建立「國家反恐怖主義情報中心」,實行跨部門、跨地區情報資訊工作機制,統籌反恐怖主義情報資訊工作。(第四章情報信息,第43 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應當根據分工,實行工作責任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義工作。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員警部隊和民兵組織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軍事法規以及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並根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部署,防範和處置恐怖活動。有關部門亦應當建立連動配合機制,依靠、動員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共同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第一章總則,第8 條)建立健全恐怖事件應對處置預案體系: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針對恐怖事件的規律、特點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分級、分類制定國家應對處置預案,具體規定恐怖事件應對處置的組織指揮體系和恐怖事件安全防範、應對處置程序以及事後社會秩序恢復等內容。(第六章應對處置,第55 條)二、在反恐怖主義的實務運作方面強調反對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依法取締恐怖活動組織,對任何組織、策劃、準備實施、實施恐怖活動,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為恐怖活動提供幫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第一章總則,第2 條)不向任何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作出妥協,不向任何恐怖活動人員提供庇護或者給予難民地位。(第一章總則,第2 條第2 項)而且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的義務,若是發現恐怖活動嫌疑或恐怖活動嫌疑人員,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第一章總則,第9 條)各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成立由有關部門參加的指揮機構,實行指揮長負責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負責人可以擔任指揮長,也可以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其他成員單位負責人擔任指揮長。(第六章應對處置,第56 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發生的恐怖事件或者特別重大恐怖事件的應對處置,由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負責指揮;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發生的涉及多個行政區域的恐怖事件或者重大恐怖事件的應對處置,由省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負責指揮。(第六章應對處置,第56 條第2 項)有關部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員警部隊、民兵組織,按照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和指揮長的統一領導、指揮,協同開展打擊、控制、救援、救護等現場應對處置工作。(第六章應對處置,第57 條第1 項)而需要進入緊急狀態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國務院依照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決定。(第六章應對處置,第57 條第3 項)三、在有關的名詞界定方面明確「恐怖主義」的定義:就是透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製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以實現其政治、意識形態等目的的主張和行為。(第一章總則,第3 條第1 項)「恐怖活動」,是指恐怖主義性質的下列行為:(一)組織、策劃、準備實施、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公共設施損壞、社會秩序混亂等嚴重社會危害的活動;(二)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或者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的物品,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戴宣揚恐怖主義的服飾、標誌;(三)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四)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提供資訊、資金、物資、勞務、技術、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五)其他恐怖活動。(第一章總則,第3條第2 項)「恐怖活動組織」指的是:三人以上為實施恐怖活動而組成的犯罪組織。(第一章總則,第3 條第3 項)「恐怖活動人員」指的是:實施恐怖活動的人和恐怖活動組織的成員。(第一章總則,第3 條第4 項)「恐怖事件」指的是:正在發生或已經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第一章總則,第3 條第5 項)四、在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認定方面「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並由其「辦事機構」予以公告。(第二章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認定,第12 條)而被認定的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對認定若有不服的,可以透過「辦事機構」申請復核。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及時進行復核,作出維持或者撤銷認定的決定。若又作出撤銷認定決定,亦由辦事機構予以公告;資金、資產已被凍結的,應當解除凍結。(第二章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認定,第15 條)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管轄權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在審判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可以依法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第二章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認定,第16 條)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外交部門和省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對於需要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必須向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提出申請。(第二章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認定,第13 條)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對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公告的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資金或其他資產,應當立即予以凍結,並按照規定及時向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和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第二章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認定,第14 條)
資料來源:最新消息

發佈日期: 2016-03-25
新聞分類: #城市 #澎湖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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