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志強現行《國家安全法》之條文難以因應時局實際需要,加上保防工作缺乏明確之法源依據,如何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形同雪上加霜,建議應在保障人權之前提下加速推動相關立(修)法作業。近來伊斯蘭國(IS)在世界各地發動恐怖攻擊,造成多人傷亡並引發全球恐慌,而國內也發生數起軍官為中共蒐集軍事機密案,從以上種種現象可知,國家安全已是當前刻不容緩之議題,但令人擔憂的是,國人卻多認為此只是政府當局的事,殊不知一旦發生國家安全事件,全民均難置身事外。有鑑於此,本文將歸納分析國家安全相關法規中攸關人民權利義務之重要條文,期藉此呼籲社會各界一起重視並共同維護國家及自身安全。國家安全相關規定一、《國家安全法》本法堪稱國家安全之專法,明揭人民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或發展組織。本法自76 年公布施行以來,期間歷經3 次修正,行政院在102 年5 月間公布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新增「中華民國國家安全之維護,應及於網際網路必要之範圍」條款外,鑒於敵諜案件犯行隱匿,舉證不易,故增訂檢舉獎金給與及保護辦法。另為有效推動保防工作,增訂各級機關(構)、軍隊及與整體國力有關之團體,實施保防工作之依據及保防工作之業務範圍(包括公務或業務機密維護、防制滲透、內部安全防護、推展保防教育與訓練、保防法令之研擬等)、適用對象、類別、主管機關等規定;同時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保防教育與訓練相關事項之規定、執行保防工作相關事項之辦法,以及違反執行辦法所定限制或禁止事項之處罰。二、《國家情報工作法》本法係為規範、監督、統合國家情報工作,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並保障人民之權益而制定,其中與人民有關者,如明定對於涉及情報(指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資訊)來源、管道或組織及有關情報人員與情報協助人員身分、行動或通訊安全管制之資訊,不得洩漏、交付、刺探、蒐集、毀棄、損壞或隱匿。違者依其行為態樣有不同額度之刑責,並將沒收犯罪所得、處罰未遂犯及過失犯。對於從事間諜行為者,本法則分就交付對象、內容或行為類型之不同而有刑責輕重之規定,未遂犯亦罰。本法另設有窩裡反條款,從事間諜行為之人自首因而查獲其他間諜或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因而查獲其他間諜或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減輕其刑。此外,我國人民曾有違法失職情事,致遭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掌握並脅迫為其擔任間諜,在尚未從事間諜行為前自首犯行者,原所涉犯罪,得減輕其刑,若是公務員主動向所屬機關陳報失職情事者,減輕或免除其行政責任。三、《入出國及移民法》本法之宗旨乃為統籌入出國管理,確保國家安全及保障人權。原則上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但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應先經其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國。當國民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涉及內亂罪或外患罪之重大嫌疑,內政部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而在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居留或定居,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者,移民署亦得不予許可,若在停留期間有前述情形,移民署得廢止其停留許可。四、有關大陸地區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若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不予許可。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投資人所為投資之申請,若影響國家安全,得限制或禁止,其已投資經營者,得撤銷或廢止。另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得不予許可。大陸地區人民其在臺行為或活動有事實足認有重大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邀請單位、旅行業或代申請人,應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視其情節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受理其代申請。《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則明定,臺灣地區財團法人研究機構、農業、工業、礦業、營造業或技術服務業,因研究開發或產業發展特殊需要,須引進大陸地區產業技術者,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以不妨害國家安全及經濟發展為限。《大學法》亦規定,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修讀,而在《專科學校法》也有類似限制。五、電信相關規定《電信法》明定,對於電信之內容顯有危害國家安全者,電信事業得拒絕或停止其傳遞,而為維護國家安全,電信事業對於有緊急進行必要之通信應予優先處理。而為保障國家安全及維持電波秩序,製造、輸入、設置或持有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簡稱NCC)許可,其所製造、輸入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號及數量,亦須報請備查。另依《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經營者之營運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行為,當有危害國家安全或資通安全之虞時,經NCC 通知,經營者應於1 年內建立資通安全防護及偵測設施,並定期進行滲透測試、弱點掃描及修補作業,並通過ISO/IEC 國際標準之資通安全管理驗證。為強化電信設備機房(包括網管中心機房)之安全維護,經營者除應建立人員進出管制工作日誌及複查人員之複查紀錄等內容外,出入口應設置錄影設備監視並記錄之,而經營者亦不得允許具危害國家安全疑慮之人員進入電信設備機房或委託該人員進行涉及網路系統資源、用戶個人資料及通信內容相關之資訊系統軟體設計、遠端系統連線維運及測試作業。六、其他如《遊說法》明文,外國政府、法人、團體及自然人不得就國防、外交及大陸事務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者進行遊說。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非公務機關應依當事人之請求,就其蒐集之個人資料,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機密、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國家重大利益,不在此限。特此提醒,《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明定,當觀光旅館業發現旅客有危害國家安全之嫌疑時,應即為必要之處理或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結語古語云「覆巢之下無完卵」,依此道理,一旦失去國家,人民的生命、自由、財產等也將沒有保障,相信這是任何人都不會質疑的。從本文可知,現行《國家安全法》之條文已難以因應實際需要,再加上缺乏保防工作之明確法源依據,以致如何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形同雪上加霜,故在此建議應在保障人權之前提下加速推動相關立(修)法作業,同時加強各機關及全民保防教育,始能有效強化國家安全。<本文摘自清流雙月刊105年3月號>
資料來源: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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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6-04-25
新聞分類: #城市 #澎湖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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