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日 星期一

重購退稅土地於5年內經法院拍賣仍應追繳原退土地增值稅款

近日有民眾詢問,重購退稅土地於5年內經法院拍賣,是否仍應追繳原退土地增值稅款?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有民眾誤以為經核准重購退稅而嗣後被法院拍賣之自宅用地,因拍賣移轉非出自本意,所以稅捐機關並無理由追繳原退還稅款。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該局說明,經重購退稅之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經法院拍賣者,依規定仍應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本府稅務局
資料來源:屏東新聞

發佈日期: 2016-05-02
新聞分類: #城市 #屏東縣
新聞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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