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日 星期四

遭人利用名義冒領汽車牌照案件,稽徵機關將暫停催繳欠稅及罰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以往遭人利用名義冒領汽車牌照案件,如經法院判決確定,其被冒領牌照稅期間欠繳使用牌照稅,應以車輛使用人為納稅義務人。

日後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財政部於99年4月16日發布新函釋,對於前開案件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准參照交通部公路總局做法,於公路監理機關受理民眾申訴,將案件移送警察機關及稽徵機關辦理時,暫停向當事人(遭冒用名義之人)催繳欠稅及罰鍰,俟法院判決確定或確認使用人時,向冒領人或實際使用人一併課徵或催繳。

該局特別提醒車主,前開案件稽徵機關會專案列管,以即時改課或催繳,倘車主嗣後經查明非屬冒領牌照案件,列管之稅款及罰鍰將一併催繳,及依使用牌照稅法有關欠繳稅款、註銷牌照車輛使用公共道路之相關處罰規定論處。對於以上內容有任何疑義者,歡迎撥打服務電話:7748823、7748833、7748853、7748863、7748873或撥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879999

資料來源:本府稅務局
資料來源:屏東新聞

發佈日期: 2016-06-02
新聞分類: #城市 #屏東縣
新聞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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