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表示:信託關係人簽訂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之信託契約書,如敘明受益人為委託人,且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歸屬於委託人者(即自益信託),該契約書於信託行為成立時及信託關係消滅時,以該契約書辦理不動產權利變更登記,係屬形式上移轉,非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
至於信託契約書如敘明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權利人者(即他益信託),實質上已兼具印花稅法第 5條第5款所規定典賣、讓受不動產契據性質,如持該契約書辦理不動產權利變更登記時,應貼用印花稅票。如有任何疑問,請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電話:7748893。
資料來源:本府稅務局
資料來源:屏東新聞
至於信託契約書如敘明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權利人者(即他益信託),實質上已兼具印花稅法第 5條第5款所規定典賣、讓受不動產契據性質,如持該契約書辦理不動產權利變更登記時,應貼用印花稅票。如有任何疑問,請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電話:7748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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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6-08-18
新聞分類: #城市 #屏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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