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規定,訂立承攬合約(工程合約、勞務合約…)應由立約人按合約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如訂立動產買賣合約則無論買賣金額多少,每件合約需貼用12元印花稅票。但同一合約具有兩種以上性質,稅率不同時,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也就是說同一合約書中同時約定動產採購及安裝工程之金額,即所謂「概括承攬」,那麼這份合約書即為「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之同一憑證」,應以承攬契據較高的稅率按合約總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如尚有其他稅務問題或需進一步瞭解,請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電話:7748893。
資料來源:本府稅務局
資料來源:屏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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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6-08-18
新聞分類: #城市 #屏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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