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8日 星期五

執行業務者開立銀錢收據按金額貼用4‰印花稅票

稅務局表示:民眾購物時,營利事業所開立的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與建築師、律師、會計師、地政士、代理記帳業者等收取業務款項所開立的收據課徵印花稅情形不同;依照印花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所開立具銀錢收據性質的統一發票,及小規模營業人開立載有品名、數量及價款等項的銀錢收據,因具有營業發票之性質,免貼用印花稅票。但建築師、律師、會計師、地政士、代理記帳業等係屬執行業務者,收取業務款項所開立的銀錢收據未具有營業發票之性質,故每件應按金額貼用4‰印花稅票。

稅務局指出,應課徵印花稅的憑證在書立或交付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若不貼或貼用不足額印花稅票者,除應補貼外,並按漏貼稅額處5至15倍罰鍰。

如有任何疑問,請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電話:7748893。

資料來源:本府稅務局
資料來源:屏東新聞

發佈日期: 2016-10-28
新聞分類: #城市 #屏東縣
新聞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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