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娛樂稅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而由提供娛樂場所、設施或活動之業者負責代徵。依娛樂稅法規定,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稅款額給予百分之一之獎勵金。前項獎勵金由代徵人於每次繳納稅款時依規定手續扣領。惟娛樂稅代徵人逾期繳納者,除不得扣領獎勵金外,應按稅額加徵1%~15%滯納金。本分局提醒娛樂稅代徵人應如期繳納代徵稅款,以免權益受損。
資料來源:本府稅務局
資料來源:屏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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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屏東新聞
發佈日期: 2016-11-23
新聞分類: #城市 #屏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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