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金源/宜蘭報導)在臺東公司任職的王先生疑問,公司所有的農業用地要出售,仍作農業使用,是否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移轉時應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農業用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以移轉與自然人為限,如移轉與非自然人,譬如公司、法人等則不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規定,沒有對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原土地所有權人身分作限制。所以,公司所有農地作農業使用,移轉給自然人,於移轉時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一樣同自然人所有農業用地,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移轉時應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農業用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以移轉與自然人為限,如移轉與非自然人,譬如公司、法人等則不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規定,沒有對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原土地所有權人身分作限制。所以,公司所有農地作農業使用,移轉給自然人,於移轉時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一樣同自然人所有農業用地,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發佈日期: 2016-11-22
新聞分類: #台東縣 #租稅
新聞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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