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日前訂定「台中市建築物資源回收空間設置標準」,規範一定規模以上新建建築物應設置資源回收空間,做為垃圾暫存、廚餘收集處理及資源垃圾分類回收使用,而且該空間可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落實提升生活環境品質。
都市發展局表示,先前只有進入都市設計審議或申請開放空間的建案,才須留設資源回收空間,由於居住環境無相關空間規劃,造成民眾將可回收物品當作一般垃圾隨意丟棄,形成資源浪費,或是垃圾子母車、資源回收桶任意擺設於街道上或路邊,影響公共安全、交通、衛生及都市景觀等情形。
市府依據「台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42條授權,今年1月27日發布實施「台中市建築物資源回收空間設置標準」,包括建築基地面積超過3千平方公尺、具備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謂共用部分且建築物高度達6層以上的新建大樓,以及達30戶以上具有共同出入口的新建透天厝社區等兩類建築物,須強制設置資源回收空間,供垃圾暫存、廚餘收集處理及資源垃圾分類回收使用。
該資源回收空間將在申請建照時一併核定,而且必須在建築基地內,並按容積總樓地板面積每滿500平方公尺設置0.5平方公尺計算,但商業空間應加倍留設;另為鼓勵其他新建公寓大廈型態建築物比照,無論其規模大小,均同樣享有免計容積樓地板面積的優惠。
(3/25*12)*都市發展局
聯絡人: 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建造管理科黃先生
聯絡電話: 04-22289111分機64031
- 市府分類: 都市發展
- 發布日期:2016-03-25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全球資訊網 - 市政新聞
發佈日期: 2016-03-25
新聞分類: #城市 #台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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