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4日 星期四

土地信託、贈與、買賣、分割…,請重新提出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原已申請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如土地或房屋所有權人已變更,如信託(公職人員信託案件除外)、贈與、買賣、分割等,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即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否則該土地就會按一般用地稅率(即千分之十以上)課徵。

稅務局進一步提醒納稅人,地上房屋若有未再供營業、營業面積減少、未出租等情事,土地所有權人記得要重新提出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的適用面積才會增加。對於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歡迎上該局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瀏覽相關資訊,或撥打該局客服專線0800878989洽詢。

資料來源:本府稅務局
資料來源:屏東新聞

發佈日期: 2016-07-14
新聞分類: #城市 #屏東縣
新聞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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