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環境保護局於104年5月針對李長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製桶工廠空污費進行查核,發現其揮發性有機物之實際使用量與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有明顯落差之情事,經比對營業稅額申報書及廠內領用紀錄後,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重新核算前5年度(99至103年)應繳空污費,並加徵2倍排放量之空氣污染防制費,總計應追繳金額共新台幣1973萬元並通知限期繳納。
該廠認為其申報非屬不實,僅從事申報人員個人疏漏所致,故於105年3月14日自行核算繳納漏報之金額計新台幣8,632,358元整,但本縣環保局於105年3月22日函文告知該廠其核算金額有誤,請於期限內(105年7月12日)完成剩餘金額計新台幣10,993,976元整之繳納,該廠已於105年7月14日完成漏報之空污費補繳作業。因逾繳納期限2日另加徵1%滯納金計新台幣109,940元整,總計完成追繳金額為新台幣19,736,274元整。
另有關申報不實之部分已彙整相關資料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7條規定移送屏東地方檢察署偵辦中。
資料來源:本府環保局空汙科
資料來源:屏東新聞
該廠認為其申報非屬不實,僅從事申報人員個人疏漏所致,故於105年3月14日自行核算繳納漏報之金額計新台幣8,632,358元整,但本縣環保局於105年3月22日函文告知該廠其核算金額有誤,請於期限內(105年7月12日)完成剩餘金額計新台幣10,993,976元整之繳納,該廠已於105年7月14日完成漏報之空污費補繳作業。因逾繳納期限2日另加徵1%滯納金計新台幣109,940元整,總計完成追繳金額為新台幣19,736,274元整。
另有關申報不實之部分已彙整相關資料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7條規定移送屏東地方檢察署偵辦中。
資料來源:本府環保局空汙科
資料來源:屏東新聞
發佈日期: 2016-07-15
新聞分類: #城市 #屏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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