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違建原地重建拆不完:執法者替不當得利者開後門
柯市長市政奇觀:建管處大方提供「五次」重建機會?
安份守法的市民能分享違建暴利?能把自己生命
給公僕當俄羅斯輪盤拿來賭運氣的嗎?
國恥是執法者自取其辱來的/就算民眾死於違建也喚不醒公僕「依法行政」
違建拆了又裝,裝了又拆然後再裝,臺北市政府竟還畫地自限,規定這種自拆自裝玩捉迷藏的作法要五次以上才會介入強制拆除?市政府為何對待這種違規、違法又影響公共安全也造成寶貴民眾生命犧牲的「大辱」竟是如此的寬待?柯市長難道要成為「違建市長」了嗎?
一向視違建為「大辱」的柯市長,其市府團隊對於違建到底有沒有心要處理?日前才傳出建管處要放寬違建緩拆的標準,遭柯市長自己打臉後,現在又把「強制拆除」的定義訂的比天還高,完全無視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或是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等等規範!更說不出:「為何違建一定要拆後重建達五次之後,才能由市府強制拆除」的理由是什麼!違建案若在重建第三次就出事的話,國賠還跑的掉嗎?民眾若因此喪命,負責拍板五次的公僕能夠拿一命換幾命呢?
一個假裝自拆、一個假裝結案,神奇的違建改善方式=造假的臺北文化!
臺北市的違建案,有些違建只要當事人在拆除人員前往時,自行將違建部位「卸下」就當拆除,旋即以「自拆」結案之!等到拆除人員離開後,當事人再把違建部位「安裝」回去即可回復其原狀態,也就是說,違建至始至終都沒離開過!
針對上述「相互配合」的情形,周柏雅議員多次質詢建管處該如何處理,而建管處竟回覆:「同一違建經自行拆除五次以上辦理結案者,建管處將發函告知違建人如再有重建情事,將於處分書完成送達後即執行強制拆除,不再同意自行拆除改善。」
神奇地方公僕自創的抽屜裡的行政規則竟可超越法律!還要立法院、行政院、總統公告…這些民主機制幹嘛?
查詢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或是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都沒有什麼「自行拆除五次以上」條款,何以建管處卻能據此回覆臺北市議會的正式書面質詢呢?再者,自拆五次才能強制拆除,公平性何在?一個地方重建五次算太過份?那三次、四次就不算嗎?人命是可以拿來讓公僕與違建者賭俄羅斯輪盤用的嗎?
建管處針對上述書面質詢,僅以「比例原則」這種基本法律概念簡單帶過「為何五次」的質詢,並且搬出建管處訂定的「違章拆除作業規範」這種機關內部的行政規則,認為單憑這個內部規範即可成為「五次」的依據!
建築法或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有任何授權地方主管機關得以自行規定強制拆除之條件嗎?建管處的做法,擺明就是把法律踩在腳下,單純僅為了自己的作業方便與推卸責任而已,公然包庇不當得利,置人民的死生於罔顧。
逕自創設五次規則,卻連資料都沒有建立!建管處到底想幹嘛?
建管處現在畫地自限的把違建的強執拆除次數設限在「五次拆後重建」,那麼照理來說就應該會有「拆後重建達五次或以上」之建管資料才是,然而周柏雅議員調閱相關資料後卻發現,建管處明明在104年11月25日便訂定違章建築拆除作業規範,但到目前為止,都還沒有任何的拆後重建次數資料!原因竟然是因為:根本還沒登錄!說好的比例原則卻沒有比例?
那照建管處的作業規範,違建拆後重建要五次以上才會強制拆除,然而建管處自己根本沒有相關資料!沒有相關資料,建管處又要怎麼去執行自己訂定的作業規範呢?
高級公僕拼命保障違建戶的理由只有一個:忽視大部分守法者的權益!這樣還好意思跟民眾談比例原則?
建管處口口聲聲說,五次是為了符合比例原則,那請問建管處:不斷的拆後重建少數違建戶卻危害到絕大多數民眾的公共安全、獲取超額不當暴利也不繳合乎情理的稅就有符合比例原則嗎?建築法關於「拆除管理」第78到84條與相關法規早已賦予建管處、都發局主管機關「立即拆除、強制拆除」的武器,建築法第85到95條之3也提供非常明確的罰則,可以連續開罰,一次就罰30萬元!甚至有斷水斷電、封閉其建築物、有期徒刑等等手段,建管處還敢在10月12日回文睜眼說瞎話:「查建築法無違建相關罰則,故無開罰案件資料」。
不論是強制拆除或是自行拆除,其實都是把違建恢復成原本合乎法規、合乎建築安全狀態的手段而已,建管處重點應放在「違建有沒有確實結案」而非單單以程序結案即可當做沒有違建!長期包庇暴利、罔顧公安與正義,對得起多數守法民眾嗎?對得起無辜喪命於違建的生命嗎?
柯市長市政奇觀:建管處大方提供「五次」重建機會?
安份守法的市民能分享違建暴利?能把自己生命
給公僕當俄羅斯輪盤拿來賭運氣的嗎?
國恥是執法者自取其辱來的/就算民眾死於違建也喚不醒公僕「依法行政」
違建拆了又裝,裝了又拆然後再裝,臺北市政府竟還畫地自限,規定這種自拆自裝玩捉迷藏的作法要五次以上才會介入強制拆除?市政府為何對待這種違規、違法又影響公共安全也造成寶貴民眾生命犧牲的「大辱」竟是如此的寬待?柯市長難道要成為「違建市長」了嗎?
一向視違建為「大辱」的柯市長,其市府團隊對於違建到底有沒有心要處理?日前才傳出建管處要放寬違建緩拆的標準,遭柯市長自己打臉後,現在又把「強制拆除」的定義訂的比天還高,完全無視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或是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等等規範!更說不出:「為何違建一定要拆後重建達五次之後,才能由市府強制拆除」的理由是什麼!違建案若在重建第三次就出事的話,國賠還跑的掉嗎?民眾若因此喪命,負責拍板五次的公僕能夠拿一命換幾命呢?
一個假裝自拆、一個假裝結案,神奇的違建改善方式=造假的臺北文化!
臺北市的違建案,有些違建只要當事人在拆除人員前往時,自行將違建部位「卸下」就當拆除,旋即以「自拆」結案之!等到拆除人員離開後,當事人再把違建部位「安裝」回去即可回復其原狀態,也就是說,違建至始至終都沒離開過!
針對上述「相互配合」的情形,周柏雅議員多次質詢建管處該如何處理,而建管處竟回覆:「同一違建經自行拆除五次以上辦理結案者,建管處將發函告知違建人如再有重建情事,將於處分書完成送達後即執行強制拆除,不再同意自行拆除改善。」
神奇地方公僕自創的抽屜裡的行政規則竟可超越法律!還要立法院、行政院、總統公告…這些民主機制幹嘛?
查詢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或是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都沒有什麼「自行拆除五次以上」條款,何以建管處卻能據此回覆臺北市議會的正式書面質詢呢?再者,自拆五次才能強制拆除,公平性何在?一個地方重建五次算太過份?那三次、四次就不算嗎?人命是可以拿來讓公僕與違建者賭俄羅斯輪盤用的嗎?
建管處針對上述書面質詢,僅以「比例原則」這種基本法律概念簡單帶過「為何五次」的質詢,並且搬出建管處訂定的「違章拆除作業規範」這種機關內部的行政規則,認為單憑這個內部規範即可成為「五次」的依據!
建築法或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有任何授權地方主管機關得以自行規定強制拆除之條件嗎?建管處的做法,擺明就是把法律踩在腳下,單純僅為了自己的作業方便與推卸責任而已,公然包庇不當得利,置人民的死生於罔顧。
逕自創設五次規則,卻連資料都沒有建立!建管處到底想幹嘛?
建管處現在畫地自限的把違建的強執拆除次數設限在「五次拆後重建」,那麼照理來說就應該會有「拆後重建達五次或以上」之建管資料才是,然而周柏雅議員調閱相關資料後卻發現,建管處明明在104年11月25日便訂定違章建築拆除作業規範,但到目前為止,都還沒有任何的拆後重建次數資料!原因竟然是因為:根本還沒登錄!說好的比例原則卻沒有比例?
那照建管處的作業規範,違建拆後重建要五次以上才會強制拆除,然而建管處自己根本沒有相關資料!沒有相關資料,建管處又要怎麼去執行自己訂定的作業規範呢?
高級公僕拼命保障違建戶的理由只有一個:忽視大部分守法者的權益!這樣還好意思跟民眾談比例原則?
建管處口口聲聲說,五次是為了符合比例原則,那請問建管處:不斷的拆後重建少數違建戶卻危害到絕大多數民眾的公共安全、獲取超額不當暴利也不繳合乎情理的稅就有符合比例原則嗎?建築法關於「拆除管理」第78到84條與相關法規早已賦予建管處、都發局主管機關「立即拆除、強制拆除」的武器,建築法第85到95條之3也提供非常明確的罰則,可以連續開罰,一次就罰30萬元!甚至有斷水斷電、封閉其建築物、有期徒刑等等手段,建管處還敢在10月12日回文睜眼說瞎話:「查建築法無違建相關罰則,故無開罰案件資料」。
不論是強制拆除或是自行拆除,其實都是把違建恢復成原本合乎法規、合乎建築安全狀態的手段而已,建管處重點應放在「違建有沒有確實結案」而非單單以程序結案即可當做沒有違建!長期包庇暴利、罔顧公安與正義,對得起多數守法民眾嗎?對得起無辜喪命於違建的生命嗎?
發佈日期: 2016-10-18
新聞分類: #城市 #政治 #生活 #頭條 #焦點 #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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