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彭慧婉/桃園報導】有關龜山區大湖自辦市地重劃一案,桃園市政府地政局長陳錫禎28日表示:
一、龜山區大湖自辦市地重劃區係由地主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相關規定自組重劃會辦理,全區妨礙重劃工程及土地分配應拆遷之地上物戶數共計74戶,達成協議並已拆遷完畢計33戶,達成協議期限未到尚未拆遷計6戶,另有35戶仍待協調。多數住戶或為早期向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購買土地惟未移轉所有權,或為向國有財產署承租土地建屋,而非土地所有權人,按平均地權條例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相關規定,重劃範圍內之公有土地應一律參加重劃,惟公有土地如已出租,且因重劃須拆遷地上物時,承租人僅得終止租約並向出租人請求一年租金補償,尚無其他權利保障機制,衍生爭議。
二、司法院釋字第739號解釋宣告上開辦法有關籌備會發起、任務及主管機關核定重劃範圍及重劃計畫書之程序等部分條文違憲,應於1年內檢討修正,逾期失效;至於「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規定同意重劃之比例尚無太低而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之程度,故已依法成立重劃會實施市地重劃者,未涉違憲疑義。考量行政程序正當性及適法性,針對進行中的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於相關規定修正施行前,桃園市府將依內政部及各縣市已研議合乎釋憲文內容之因應措施辦理,即於受理申請實施自辦市地重劃,以合議制方式審議重劃範圍及重劃計畫書,並給予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及舉行聽證,斟酌聽證紀錄作成核定,充分聽取民眾意見,以保障地主及利害關係人權益。
三、此案因涉及重劃會、地上物所有人、國有財產署,除前已協調國有財產署同意將國有土地分配於已向該署合法承租者(建物)之坐落位置,以減少拆遷外,本府將邀集相關機關及人員擇期召開會議,共商最佳解決方案,並將類此爭議另案函請內政部參酌修法加以保障。
四、因重劃土地分配或工程施工需拆遷地上物有異議時,由重劃(理事)會協調,桃園市府將責成大湖自辦市地重劃會俟召開會議後,再續行協商,以維程序嚴謹、正當,且於此案爭議未取得共識前,不得進行下一階段作業。
一、龜山區大湖自辦市地重劃區係由地主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相關規定自組重劃會辦理,全區妨礙重劃工程及土地分配應拆遷之地上物戶數共計74戶,達成協議並已拆遷完畢計33戶,達成協議期限未到尚未拆遷計6戶,另有35戶仍待協調。多數住戶或為早期向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購買土地惟未移轉所有權,或為向國有財產署承租土地建屋,而非土地所有權人,按平均地權條例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相關規定,重劃範圍內之公有土地應一律參加重劃,惟公有土地如已出租,且因重劃須拆遷地上物時,承租人僅得終止租約並向出租人請求一年租金補償,尚無其他權利保障機制,衍生爭議。
二、司法院釋字第739號解釋宣告上開辦法有關籌備會發起、任務及主管機關核定重劃範圍及重劃計畫書之程序等部分條文違憲,應於1年內檢討修正,逾期失效;至於「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規定同意重劃之比例尚無太低而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之程度,故已依法成立重劃會實施市地重劃者,未涉違憲疑義。考量行政程序正當性及適法性,針對進行中的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於相關規定修正施行前,桃園市府將依內政部及各縣市已研議合乎釋憲文內容之因應措施辦理,即於受理申請實施自辦市地重劃,以合議制方式審議重劃範圍及重劃計畫書,並給予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及舉行聽證,斟酌聽證紀錄作成核定,充分聽取民眾意見,以保障地主及利害關係人權益。
三、此案因涉及重劃會、地上物所有人、國有財產署,除前已協調國有財產署同意將國有土地分配於已向該署合法承租者(建物)之坐落位置,以減少拆遷外,本府將邀集相關機關及人員擇期召開會議,共商最佳解決方案,並將類此爭議另案函請內政部參酌修法加以保障。
四、因重劃土地分配或工程施工需拆遷地上物有異議時,由重劃(理事)會協調,桃園市府將責成大湖自辦市地重劃會俟召開會議後,再續行協商,以維程序嚴謹、正當,且於此案爭議未取得共識前,不得進行下一階段作業。
發佈日期: 2016-11-28
新聞分類: #生活 #桃園市
新聞標籤: #市地重劃 #地政局 #龜山區 #陳錫禎 #有關龜山區大湖自辦市地重劃一案,桃園市政府 #大湖 #自辦 #司法院釋字第739號 #龜山反大湖重劃自救會陳情原屋原地保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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