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日 星期四

有關農業用地部分面積供作道路使用,整筆土地經農業主管機關認定不影響供農業使用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且經稽徵機關查明其餘面積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修正公布生效時均作農業使用,移轉時准依同法第4項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存在私人無償提供政府施設供公眾使用之道路,適用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要件須符合「部分面積且不影響供農業使用」、「私人無償提供予政府施設」且為「供公眾使用」之道路,得認定「作農業使用」。其非都市土地供農路使用之道地目土地,用地編定為「交通用地」,如符合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供農路使用之要件,仍准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惟該「交通用地」如為依公路法所定之公路,包括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及專用公路,則不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若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資料來源:本府稅務局
資料來源:屏東新聞

發佈日期: 2016-12-01
新聞分類: #城市 #屏東縣
新聞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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