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1日 星期二

納稅人持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物權登記,係屬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又同法第13條第3項規定:「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故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如係因設定典權、買賣、交換、贈與或分割不動產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屬代替典權、讓與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89002洽詢。


資料來源:本府稅務局
資料來源:屏東新聞

發佈日期: 2016-06-21
新聞分類: #城市 #屏東縣
新聞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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