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日 星期四

有關議員關注保全業管理單位、保全員查核及條件限制,警察局說明

新竹市議會第九屆第三次定期會今(2)日進行單位業務質詢,新竹市議員吳秋穀關心保全業的管理單位、保全員的查核及條件限制議題,警察局說明如下: 一、依保全業法第2條,保全業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二、本市除書面查核保全公司函報之新聘任及現職之保全人員有無符合保全業法第10-1條(保全人員之限制)之資格限制外,亦依保全業法第16條,不定期實地督考保全公司執行情形,如有違法者則依規裁處。 三、為提升本市保全人員素質,充實專業執勤能力,本局持續加強管理督屬辦理相關作為。 說明:保全人員條件限制:(本法自100年11月23日公布實施迄今尚未修法) 保全業法第10-1條明定,不得任保全人員資格,臚列如下: 1、未滿二十歲或逾六十五歲。 2、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貪污治罪條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洗錢防制法之罪,或刑法之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風化罪章、殺人罪傷害及重傷害之罪、妨害自由罪章、竊盜罪章、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侵占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贓物罪章之罪等,經判決有罪,受刑之宣告。但受緩刑宣告,或其刑經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受罰金宣告執行完畢,或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 3、因故意犯前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逾六個月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五年。 4、曾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5、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認定為流氓或裁定交付感訓。但經撤銷流氓認定、裁定不付感訓處分確定者,不在此限。 保全業知悉所屬保全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予解職。 新聞資料提供單位名稱:新竹市警察局刑警大隊 聯絡人:閻鳳娟 聯絡電話:03-5225914、警用735-2606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_新聞

發佈日期: 2016-06-02
新聞分類: #城市 #新竹市
新聞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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