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為釐整地籍及保障人民產權,於105年度選定屏東地政事務所轄管九如鄉(彭厝段及同段一小段計2594筆,面積計626公頃土地)、里港地政事務所轄管高樹鄉(大路關段舊大路關小段及同段新大路關小段計2461筆,面積計646公頃土地)、潮州地政事務所轄管萬巒鄉(五溝水段、赤山段、赤山段一小段、新厝段及新厝段一小段計4481筆,面積計1171公頃土地)、東港地政事務所轄管東港鎮(東港段計1187筆,面積計14公頃土地)、枋寮地政事務所轄管枋寮鄉(大響營段、同段一小段及同段二小段計613筆,面積計888公頃土地)及枋山鄉(楓港段計1071筆,面積計241公頃土地),採用數值測量方法辦理地籍圖重測,現階段屏東地政事務所、潮州地政事務所及東港地政事務所將於本年4月份起就其轄管測區展辦協助指界作業。
屏東縣政府地政處呼籲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如接到協助指界通知書時,請依照通知書指定日期,攜帶身分證、私章及通知書至通知地號之土地所在地等候領界,所需埋設之界樁將由重測單位免費提供。土地所有權人如因故不能到場者,可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或因土地眾多無法一一配合辦理者,亦可聯繫土地所轄地政事務所重測承辦人員另訂時間一併辦理。
地政處說明,協助指界作業係重測人員辦理地籍調查時,到場之土地所有權人表示對於其所有土地無法指認界址者,得由重測人員參照舊地籍圖及其他可靠資料另訂期協助指定界址;嗣後重測人員於實地現況測量並參閱相關資料逐筆套繪地籍圖成果後,即分區、訂期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到場進行協助指定界址作業。倘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協助指界結果,則須於地籍調查表或補正表上認章確定並自行埋設界標;若不同意者,須另外指定其界址,亦同時於地籍調查表或補正表上認章確定,地籍圖重測程序方符完成。如不同意重測人員協助指定之界址,又未另行指界而自行離去者,按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將由重測人員逕行施測,故請土地所有權人應確實注意相關權益。
地政處強調,經雙方土地所有權人指認界址不一致,發生界址爭議時,重測單位將邀集雙方當事人(管理人)先行協調,協調不成立,則移送屏東縣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依法予以調處;故再次呼籲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如接獲地籍圖重測協助指界通知書時,務必到場或委託他人配合辦理。如有疑問,可洽詢本縣屏東地政事務所電話:08-7325253轉302、潮州地政事務所電話:08-7895238轉219、東港地政事務所電話:08-8331400轉209;或本府地政處,電話:08-7320415轉5275。屏東縣政府關心您。
資料來源:本府地政處
資料來源:屏東新聞
屏東縣政府地政處呼籲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如接到協助指界通知書時,請依照通知書指定日期,攜帶身分證、私章及通知書至通知地號之土地所在地等候領界,所需埋設之界樁將由重測單位免費提供。土地所有權人如因故不能到場者,可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或因土地眾多無法一一配合辦理者,亦可聯繫土地所轄地政事務所重測承辦人員另訂時間一併辦理。
地政處說明,協助指界作業係重測人員辦理地籍調查時,到場之土地所有權人表示對於其所有土地無法指認界址者,得由重測人員參照舊地籍圖及其他可靠資料另訂期協助指定界址;嗣後重測人員於實地現況測量並參閱相關資料逐筆套繪地籍圖成果後,即分區、訂期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到場進行協助指定界址作業。倘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協助指界結果,則須於地籍調查表或補正表上認章確定並自行埋設界標;若不同意者,須另外指定其界址,亦同時於地籍調查表或補正表上認章確定,地籍圖重測程序方符完成。如不同意重測人員協助指定之界址,又未另行指界而自行離去者,按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將由重測人員逕行施測,故請土地所有權人應確實注意相關權益。
地政處強調,經雙方土地所有權人指認界址不一致,發生界址爭議時,重測單位將邀集雙方當事人(管理人)先行協調,協調不成立,則移送屏東縣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依法予以調處;故再次呼籲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如接獲地籍圖重測協助指界通知書時,務必到場或委託他人配合辦理。如有疑問,可洽詢本縣屏東地政事務所電話:08-7325253轉302、潮州地政事務所電話:08-7895238轉219、東港地政事務所電話:08-8331400轉209;或本府地政處,電話:08-7320415轉5275。屏東縣政府關心您。
資料來源:本府地政處
資料來源:屏東新聞
發佈日期: 2016-03-29
新聞分類: #城市 #屏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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