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日 星期二

許淑華立委提案 電動三輪車觀光區可以合法上路

【記者林蓉英/南投報導】許淑華所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今三讀通過, 觀光景點將可行駛電動三輪車,為觀光發展帶來更多人潮與商機。


全國各地觀光景點,如南投埔里、彰化鹿港、高雄旗津等,皆提供電動三輪車載客或租賃,但礙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電動車僅限兩輪類型的自行車。

立委許淑華為此特別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一日順利三讀通過,電動三輪車將可合法行駛在各景點,為觀光發展帶來更多人潮與商機。

許淑華委員表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慢車中有電動裝置的只有兩輪的自行車,而三輪車被劃歸為手拉或腳踩式的「人力行駛車輛」,不能加裝馬達變成電動三輪車;該法通過後,增訂了人力行駛車輛,包含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之慢車。

發佈日期: 2016-11-01
新聞分類: #城市 #旅遊 #交通 #南投縣
新聞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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