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5日 星期一

房屋出租 記得申報使用情形變更 越早申請越早減輕房屋稅負擔

【記者彭慧婉/桃園報導】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評定現值係按實際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的稅率,若出租供住家使用,應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2.4%)課徵,若出租供營業使用,則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當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記得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到,自住住家用房屋係指個人所有的住家用房屋無出租,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另房屋出租給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的租金補貼核定函或資格證明的中低所得家庭住家使用,亦可持有主管機關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1.2%)核課,其他出租供住家或營業使用,則應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或營業用稅率核課。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房屋稅係按月核課,如您日後終止租賃行為,回復供自住使用,請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當月15日以前申請,當月適用,16日以後申請,次月起適用,越早申請越早減輕房屋稅負擔。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發佈日期: 2016-07-25
新聞分類: #生活 #桃園市 #租稅
新聞標籤: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房屋出租 #記得申報使用情形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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