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31日 星期三

配偶間贈與後發生繼承事實再移轉時之前次移轉現值如何認定?

民眾詢問:配偶間贈與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發生繼承事實再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是否仍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嗣該土地若已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受贈人於繼承原因發生日後再次移轉核課土地增值稅時,其前次移轉現值應以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資料來源:本府稅務局
資料來源:屏東新聞

發佈日期: 2016-08-31
新聞分類: #城市 #屏東縣
新聞標籤:
指傳媒 Fingermedia,指傳媒 Fingermedia,最深入生活的新聞雲!
網址: http://www.fingermedia.tw
facebook粉絲團: http://www.facebook.com/fingermediatw
Google+專頁: http://google.com/+FingermediaTw2015
電子郵件: service@fingermedia.tw(採訪、收稿)
Twitter: @fingermediatw
LINE@生活圈:@fingermedia
Android App: http://play.google.com/store/apps/details?id=tw.fingermedia.news.android_client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