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30日 星期二

移用使用牌照移用者與被移用者均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緩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部份民眾同時擁有二部車輛,將其稅額較高之車輛不依規定驗車,故意讓監理機關註銷牌照,然後將另一部正常車輛之車牌懸掛於已逾檢註銷之車輛繼續使用,以為可省下部份稅金,殊不知此舉係屬違法行為。

若為了節省稅金而投機取巧,此舉己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20條:「使用牌照不得轉賣、移用、或逾期使用。」除依同法第31條及第28條第2項規定,可分別將移用者與被移用者處以WQ-8670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外,並須補繳未完稅部份。對於以上內容如尚有疑義,歡迎撥打服務電話:7748823、7748833、7748853、7748863、7748873或撥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879999。

資料來源:本府稅務局
資料來源:屏東新聞

發佈日期: 2016-08-30
新聞分類: #城市 #屏東縣
新聞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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