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9日 星期二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為顧及納稅義務人實際困難,適應事實需要,無能力於規定期限內一次完納稅捐者,並期增加納稅義務人繳納意願,特訂定「屏東縣政府稅務局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原則」。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本縣今(105)年公告地價調整幅度較以往年度大,致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地價稅增加,該局已訂定「屏東縣政府稅務局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原則」,對於105年應納稅額因公告地價調整較104年增加達新臺幣3萬元以上繳納有困難之民眾,可於繳納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財政部105年11月8日台財稅字第10500700390號函考量地價稅為地方稅課收入及各地方政府就本年度公告地價調整幅度不同,有關納稅義務人本年度地價稅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宜因地制宜,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參酌其他地方政府往例做法,本諸權責辦理。

該局說明,為協助稅額繳納困難者納稅,對符合一定條件之民眾給予延期或分期繳納措施,相關說明如下:
金額未達6萬元,得延期一個月或分二至三期。
金額在6萬元以上,未達40萬元,得延期一至二個月或分二至四期。
金額在40萬元以上,得延期一至三個月或分二至六期。

該局進一步說明,對於經濟弱勢或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稅捐稽徵法第26條已有規定,可於繳納期限屆滿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至於無法適用上開規定者,該局已依財政部函訂定前揭作業原則,並提醒納稅人,凡符合前述規定之民眾如有需要可於繳納期限 屆滿前,至該局或所屬分局臨櫃辦理。

若您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本局電話(08)7338086轉521,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資料來源:本府稅務局
資料來源:屏東新聞

發佈日期: 2016-11-29
新聞分類: #城市 #屏東縣
新聞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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